1969年,丝芙兰品牌在法国利摩日创立,在1997年时加入全球奢侈品牌公司LVMH,其商品囊括国内外知名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等,备受当代女性的喜爱与追捧。
但“人红是非多”,丝芙兰在国内的商标之路却步履维艰。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关于“SEPHORA”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丝丽雅公司“)的“SEPHORA”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了。
2018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作出关于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 判决书显示,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人为丝丽雅公司。
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依靠的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引证的6枚商标,他们分别是:第G749589号“SEPHORA”商标、第15541864号“SEPHORA”等商标。上述的六枚商标均为注册在35类的商标,并且,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均为丝芙兰。
但丝丽雅公司并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丝丽雅公司对诉争商标相对于上述6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无异议,其异议在于其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而丝芙兰作为第三人,则提交了(2016)京73行初710号行政判决作为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在进行新的商标注册时,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驳回丝丽雅的诉讼请求。丝丽雅不服判,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丝丽雅表示:诉争商标是基于其已注册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的延续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丝丽雅公司的在先商标。
针对此,丝芙兰补充提交了(2019)京行终4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驳回了丝丽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对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法院认为丝丽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丝丽雅公司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的注册之路,最终止步于此。
知海星技术转移数据服务平台——基于市场建立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评价评估体系、标准及科技金融创新服务载体,是山西省本土专业型技术转移服务平台。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